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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士班

(一)學士班課程架構圖

本系學士班的教學課程結構包含五項:(1)專業核心課程(必修課程)(2)海洋生物相關課程、(3)海洋化學相關課程、(4)海洋地質相關課程、(5)海洋物理相關課程。

海洋科學系學士班課程架構圖(1121101版)-適用112學年度(含以後)入學學生

海洋科學系學士班課程架構圖(1111024版)-適用111學年度(含以後)入學學生

海洋科學系學士班課程架構圖(1100426版)-適用110學年度(含以後)入學學生

海洋科學系學士班課程架構圖(1090528版)-適用109學年度(含以前)入學學生

 

必修課程調整說明(111學年度適用) 111.08.29新增說明

1.經111.03.16系務會議決議,刪除學士班一年級必修課程「海洋系統科學(一)」及「海洋系統科學(二)」,並增加必修「海洋地質概論」課程。該改動適用於111學年度後入學學生。(不影響舊生修課規定)

2.因涉及必修課程變動,自111學年起即停止開設「海洋系統科學(一)」、「海洋系統科學(二)」,在學學生及未來轉入之轉系生、轉學生如未修畢此兩門課程,可以修習海科院開設之「海洋基礎科學」抵免「海洋系統科學(一)」,並以修習「海洋地質概論」抵免「海洋系統科學(二)」。

 

必修課程調整說明(110學年度適用) 110.09.10新增說明

1.經110.04.26系課程委員會決議,調整大一及大二數門必修課程修習年級,並適用於110學年度後入學學生。(不影響舊生修課規定)

2.原為大一必修之微積分(一)(二)及普通物理(一)(二)調整至大二修習;原為大二必修之海洋生物概論、海洋化學概論、物理海洋概論調整至大一修習。

3.原為大二選修之普通生物學調整至大一修習。


必選及修選課程比重分配說明(107學年度適用)

1.本系為一跨學域學門,除學校通識教育課程外,須修滿專業必修科目計38學分,四個領域選修課程分為主修(領域)及副修(領域)各一,主修領域最低需修習21學分以上,副修領域最低需修習9學分以上,選修課程不得低於39學分;最低畢業學分數為128學分。

2.修習本系規定「需同時選修實驗(習)課」之課程,需正課及格,實驗(習)課程方計入畢業學分。

3.通識教育課程必修二十八學分(不含運動與健康四學分及中山通識教育講座),通識教育必修課程(二十八學分)及專業必修課程(三十八學分)的必修比重佔最低畢業學分數的51.56%。

4.海洋科學學院核心必修課程,大一上學期「海洋基礎科學」課程和大一下學期「海洋應用科學」課程。「海洋基礎科學」課程,可由修畢本系開設之「海洋系統科學(一)」及「海洋系統科學(二)」二門必修課程後免修,「海洋應用科學」課程則必修。(經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海洋科學院課程委員會決議通過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