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告》教育部有關性別平等教育法(下稱性平法)第30條第3項後段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(下稱防治準則)第23條第2款規定案【學務處】
主旨:
發文字號:中學發字第1090800330號
承辦人員:學生事務處黃思萍
聯絡電話:07-5252000-22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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