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告》教育部重申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、第14條、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【學務處】
主旨:函轉教育部重申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、第14條、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
發文字號:中學發字第1090800028號
承辦人員:學生事務處黃思萍
聯絡電話:07-5252000-22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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