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告》教育部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1項,通報不得超過24小時之規定
主旨:函轉「教育部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1項,通報不得超過24小時之規定,請本校加強向校長、教師、職員及工友宣導,以提升通報知能並保障學生權益」
發文字號:中學發字第1080800696號
承辦人員:學生事務處黃思萍
聯絡電話:07-5252000-22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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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旨:函轉「教育部為落實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第1項,通報不得超過24小時之規定,請本校加強向校長、教師、職員及工友宣導,以提升通報知能並保障學生權益」
發文字號:中學發字第1080800696號
承辦人員:學生事務處黃思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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